【報錯美國資產遭罰$5,000加元】

最新消息 2025-10-22

一名居於安省(Ontario)的納稅人因未有如實申報其美國(U.S.)投資資產,被加拿大稅務局(Canada Revenue Agency,CRA)罰款共$5,000加元。該名納稅人就2019及2020年度未提交T1135《外國收入核證表》(Foreign Income Verification Statement)提出上訴,但最終被稅務法庭駁回。

 

根據加拿大稅例,凡納稅人於任何一年持有「指定外國資產」(specified foreign property)總成本超過$100,000加元,均須提交T1135表格。此類資產不僅包括海外銀行帳戶,亦涵蓋如Apple Inc.及Nvidia Corp.等外國公司股票,即使透過加拿大非註冊投資帳戶持有亦需申報。

 

該名納稅人承認遲交表格,但辯稱自己在報稅時已盡「合理審慎責任」(due diligence),不應被罰。法官指出,若納稅人曾採取合理預防措施或因事實誤解而犯錯,可能符合審慎責任標準。然而,該納稅人早於2012年已因同類錯誤進行自願披露(voluntary disclosure),並獲CRA豁免罰款。

 

她於2018年放棄美國公民身份後,決定不再聘請會計師報稅,改為自行處理。雖曾查閱IRA(個人退休帳戶)是否屬外國資產,但未有留意其加拿大投資帳戶內的美國股票是否超過申報門檻。當年幸運地未達$100,000加元門檻,未觸犯規定。

 

然而,2019年她更換投資經紀人後,投資策略改變令外國資產成本超過門檻,依法需提交T1135表格。她延續2018年的理解,未有重新審視申報要求,導致連續兩年漏報。

 

直至2021年,她收到新經紀人提供的外國資產報告,才意識到錯誤並嘗試再次進行自願披露,但因曾就同一問題披露過一次,CRA拒絕接受。

 

法官形容該納稅人為「負責任」且「準時報稅」的人,並指出在RRSPRRIF帳戶持有外國資產不屬申報範圍,但在非註冊帳戶則需申報,確實令人困惑。然而,法官認為她曾犯同類錯誤並獲豁免,理應提高警覺,不應再次忽略申報責任。

 

最終,法庭裁定該納稅人未能證明已盡審慎責任,維持CRA罰款決定。此案提醒納稅人,即使資產存於本地帳戶,只要屬外國性質,亦可能需申報,應定期檢視投資組合並諮詢專業意見。

 

🔗資料來源:https://financialpost.com/personal-finance/taxes/cra-taxpayer-penalties-reporting-u-s-holdings#:~:text=CRA%20hits%20taxpayer%20with%20%245%2C000%20in%20penalties%20for%20mistake%20in%20reporting%20U.S.%20holdings,-Jamie%20Golombek%3A%20You&text=Reviews%20and%20recommendations%20are%20unbiased%20and%20products%20are%20independently%20sel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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