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樓唔報稅,代價高昂:CRA出手,投資者慘痛教訓】

最新消息 2025-07-14

2025年6月,加拿大稅務法庭(Tax Court of Canada)作出一項裁決,向地產投資者及業主發出明確訊息:即使你認為某項住宅物業符合「主要居所豁免」(Principal Residence Exemption,簡稱 PRE)資格,若未有如實申報出售交易,仍可能面臨重大罰款。

案例概述:Toronto 投資者的代價

涉案納稅人是一位資深地產投資者,於 Toronto(多倫多)Yonge Street 一帶持有多項物業。他於2016年出售了多項房產,其中包括他自2010年5月至2016年7月居住的主要居所。雖然加拿大稅務局(Canada Revenue Agency,CRA)允許他就該物業申請 PRE,但他並未在2016年度報稅表中申報該項交易——而這正是自2016年起的新規定。

更嚴重的是,他亦未有申報另一項物業的出售,該交易產生了 $159,282 加元的資本收益。他聲稱該物業「一直打算作為主要居所」,但 CRA 以以下理由拒絕其申請:

  • 從未實際居住;

  • 未提交 T2091 表格;

  • 同一課稅年度內已指定另一項物業為主要居所。

CRA 隨後重新評估其2016年報稅表,並就未申報收益處以 $21,000 加元的「重大疏忽罰款」(gross negligence penalty)。

法庭裁決:理由不成立

在法庭上,納稅人辯稱他已與會計師審閱報稅表,並相信該筆收益可獲豁免。他將責任歸咎於會計師對新申報規定的無知,並指出2016年是首次要求申報主要居所出售。

然而,法官並不接受此說法,並指出納稅人擁有碩士學位、具備豐富地產經驗,且於2022年成為持牌地產經紀。法官裁定納稅人「明知或在重大疏忽情況下」作出虛假陳述或遺漏,因此 CRA 有理據作出重評並徵收罰款。

事實上,納稅人早於2011年亦曾因未申報房產出售而被 CRA 重評及罰款,並因此被「標記為需特別留意對象」。


值得注意的重點

此案例突顯了如實、完整申報所有房地產交易的重要性——即使你認為符合 PRE 資格。以下是你需要了解的要點:

申報要求

  • 2016年起,所有主要居所的出售必須在 Schedule 3 表格及 T2091(IND) 表格中申報;

  • 非以賺取收入為主要目的的季節性住宅(如度假屋)可符合 PRE 資格;

  • 出租物業及以牟利為目的的翻新出售物業一般不符合資格。

反炒賣規定(2023年1月1日起生效)

  • 持有不足12個月即出售的物業,其收益將按 100% 商業收入課稅,而非資本收益;

  • 除非符合特定豁免情況(如死亡、離婚、搬遷),否則不得申請 PRE。

CRA 執法力度

  • CRA 可審查2023年前的交易,若懷疑涉及炒賣行為;

  • 如本案所示,重大疏忽罰款可相當可觀。

總結:在加拿大出售房地產時,切勿以為獲豁免就可免申報。如有疑問,應諮詢專業稅務顧問——因為 CRA 絕不會掉以輕心。

 


🔗資料來源: https://financialpost.com/personal-finance/taxes/cra-penalizes-taxpayer-failure-report-sale-principal-res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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