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中國匯款到加拿大,被稅務局查到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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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30
【從中國匯款到加拿大,被稅務局查到怎麼辦?】
出於各種目的華人從中國匯款來加拿大是件常見的事,但大家有些共同的擔心和疑問:匯過來的款項會不會被加拿大稅局當作當年收入交稅?本來不是應納稅的收入,怎樣才能說清?證明不是應納稅收入的遊戲規則是什麼?怎樣可先做些策劃和準備?萬一被稅局查到應該怎樣應付等等。
最近華人媒體報導了加拿大稅務法院於2016年9月份公佈的一個涉及華人從中國大陸匯款到加拿大的勝訴判決。該案為華人上述普遍關心的一些稅務問題提供了答案。本文將通過簡單介紹本案的事實證據與法官的思維,來分析上訴當事人勝訴的原因及華人從中應得到的啟發。
該案的上訴方納稅人林女士從2008年開始做留學,簽證,移民等方面的諮詢生意服務,在2012年和2013年兩年,收到其家人從中國給她的一系列匯款,2012年總額為$84,966,2013年總額為$95,770。稅務糾紛的焦點是稅局認為這些錢是林的諮詢收入;但林堅持她的錢是來自她中國親戚的經濟援助。
稅局認為林收到的匯款是她的生意收入,主要原因是匯款單上的匯款理由一欄,填寫的是留學,訪問,生活費等,這與林的生意性質相符。林的解釋是匯款單上的這一欄是匯款時銀行職員填寫的;她在中國的家人給她匯款的真實理由是在經濟上援助她丈夫在加拿大做大理石的生意。為了證明她的說法,在2016年9月開庭的那一天,她家的6個親戚每人手持一份匯款單在北京通過視頻為在渥太華進行的法庭聆聽做現場證詞。
林的姐姐做證說,在接到林女士的請求後他們全家立即開了一個會,決定每人都出資給予幫助。根據林在北京家人的證詞,林家的援助屬於借款,但按中國文化家人之間借款不用書面協議,也不計利息。林的丈夫表示他把大理石生意做起來後會償還。
聽完林方證詞後,稅局律師表示林的故事不可信,但法官米勒還是做出了有利林的判決。他在判決書裡寫道,擺在他面前的由他來決定的問題不是一個法律問題,而是一個事實問題,即哪一方的說法更加可信,是稅局說的生意收入或是林說的家庭經濟援助?在權衡各種因素及可能性後,米勒法官覺得後者可能性更大。
他的結論是基於以下理由:
第一 ,稅局律師聲稱林方的證人都是一家人,缺乏獨立和客觀性,但米勒法官認為林家的證詞具有相當的一致性,並且稅局律師也未能從中找到任何破綻。
第二,稅局認為匯款單上填寫的理由本身就能說明問題;但米勒法官認為,如果稅局真的認為匯款單上的理由這麼重要,它可以找到中國官方的有關填寫匯款單的規則,證明林家的解釋有問題。但稅局沒有這麼做,所以他只能根據擺在他面前的證據做判斷。
第三,米勒法官認為,如果林真是想要隱瞞生意收入,她可以不會讓家人寫留學,簽證,生活費等理由。
第四,到了2012年林的生意開始走下坡,她把辦公室分組出去。到了2013年林在皇家銀行找了份工作。米勒法官同意林的說法,如果她的生意還真能掙錢,她不會出去找工作了。
基於以上原因,米勒法官判林勝訴。由於該案只是一場事實上的糾紛,不涉及法律問題,估計稅局也不會上訴。
就華人普遍關心的一些轉移資金的問題,我們可以從林案得到以下啟發:
1. 在資金是來自中國親友的借款或父母的贈予的情況下,一個人們常見的問題是,只是證明錢是來自親友或父母的賬號就可以了,還是要進一步證明親友或父母的錢是從哪來的或證明他們有錢。在林案中稅局和法院都沒過問林在中國的家人的錢是從哪來的或他們是否有經濟能力幫助林的丈夫。當然,這是因為該案涉及的錢不多,可以假定她的家人都出得起。同時稅局也沒找到跡象表明林的家人有經濟上的任何困難。
2. 在舉證方面,應盡量多找人作證,要確保證詞的一致。米勒法案之所以做出有利於林家的判決是因為林家的做證成功。一是有關的證人都願出來作證,二是他們的說法一致、自然、可信。例如,有關借款,按中國文化沒有正式的書面協議,也沒利息;米勒法官覺得符合情理。
3. 若要稅局或法庭相信我們的故事或說法,我們最起碼要有基本的文件證據,如匯款單,銀行賬單等,來證明我們的故事是有一定可信的基礎。如果我們要說服稅局或法庭從中國彙來的錢是父母親給的,但沒有文件能證明匯款的最終源頭是父母的賬號,那就較難辦。
4. 從該案可以看出,匯款單上填寫的匯款理由,應與我們想要證明的說法一致。
5. 在組織證據方面,要盡可能找到獨立客觀證據。例如,在文件證據方面,最好能找到政府文件,銀行文件等,在人證方面,除自己的親友外,最好能找到第三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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